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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工程科技師未組織技師公會前,得否選擇加入已設立之交通工程技師公會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4.27. 工程企字第096001590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4月27日
主旨:有關工業工程科技師未組織該科技師公會前,該科技師得否選擇加入已設立之交通工
程技師公會,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6年 4月18日(96)專字第 002號函。
二、關於技師申請執業欲加入公會,惟該科至今尚無公會成立,是否得加入性質近似公會
之疑義,查經濟部(技師法89年 1月19日修正公布前之技師中央主管機關)82年 8月
9日經(八二)工字第028980號函轉內政部82年 7月22日臺(82)內社字第8285622
號函解釋略以:基於憲法第15條對於人民工作權之保障,似可輔導加入性質相近之公
會。
三、截止96年 4月24日止,執業之工業工程科技師僅 1人,尚無法依技師法第28條規定發
起組織該科技師公會,衡酌工業工程科與交通工程科技師考試應試科目相近(相同 2
科、相似 1科),爰依上開經濟部函同意 臺端得選擇加入已設立之「交通工程技師
公會」,以符合本法第24條「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之規定
;又目前交通工程科僅組織設立「臺北市交通工程技師公會」,有關入會手續請逕洽
該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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