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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中華民國乙級地籍測量技術士證書,並經核准設立○○○製圖社,是否具有於現
況實測圖上簽證負責之資格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6.27. 工程企字第096009859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27日
主旨:有關 貴府為○○○領有中華民國乙級地籍測量技術士證書,並經核准設立○○○製
圖社,是否具有於現況實測圖上簽證負責之資格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 6月15日工程企字第 09600239460號函轉 貴府96年
6月 7日府工建字第 0960157740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乙份供參。
二、查「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應由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之。」為國土
測繪法第41條第 1項所明定。復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 6月15日工程企字第 0
9600239460號函說明二略以,按地籍測量技術士並非技師,故不得執行依法令應由執
業技師辦理之業務,且依技師法第45條第 2項對於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
師業務者,亦有處罰之規定。是以,領有地籍測量技術士證書者,並不具有簽證之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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