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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評估等技術服務涉及測繪工作部分分開招標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9.03. 工程企字第096003424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9月3日
主旨:國土測繪法公布施行後,機關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評估等技術服務,如涉及該
法測繪工作,請依所附內政部意見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檢附內政部96年 8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60129302號書函影本如附件。
附件:內政部 書函
中華民國96年 8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60129302號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台灣中小工程
技術顧問企業協會建議機關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評估技術服務時,將測繪工作
部分分開招標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貴會96年 8月13日工程企字第 09600310980號書函辦理。
二、查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3條規定,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係指本法第 7條
基本測量及第17條應用測量之規劃、研究、分析、評價、鑑定、實測及製作等業務。
復查本法第35條第 1項規定,經營測繪業係採許可制,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核其資格,
發給許可文件、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另查本法第35條第 2項後段文字規定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
,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
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本法第35條第 1項之規定。是有關機關委託
辦理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得由前開置有測量或相關專
業技師之廠商辦理;至於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技術服務如純屬測繪業務,即屬於前開
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應由領得「測繪業登記證」之廠商始得辦理。本法第35條第
2項規定所稱「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原則上係指
非單純測繪業務之標的,依其性質必須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業務一併辦
理,應由委託機關就具體個案,審酌案件實際情形自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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