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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工程施工品質,各機關辦理工程監造時應適時查驗工程使用之石材產地證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01.07. 工程管字第096005171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7日
主旨:請各機關督促監造單位適時檢驗及查驗所屬工程使用之石材產地證明,以確保工程品
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6年12月19日貿服字第 09670263130號函辦理。
二、查國貿局來函表示,經濟部主管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大陸
石材如非屬該部公告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該等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惟符合
上揭辦法第 7條第 1項第13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規定,因國內無
產製、特殊需要或少量輸入大陸地區物品,申請人得敘明理由向該局專案申請辦理,
如屬公共工程使用案件,該局審核通過將副知工程發包單位。
三、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使用石材應從設計階段即督促設計單位注意上開規定。在履約
階段,如招標文件未規定材料設備之原產地,廠商就其中部分項目採用大陸進口之材
料,須符合上開規定,請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 1項及第 2項、第72條第 1項
等規定,明訂施工廠商應依上開規定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據以自主檢查,並督促
監造單位適時檢驗及查驗所屬工程使用之石材產地證明,以確保工程品質。
四、另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情形,本會92年 1月22日工程企
字第 09200032810號函附「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公
告於本會全球資訊網之政府採購法相關函釋)已有說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
7.01.07.工程管字第0九六00五一七一三0號函)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臺灣區石礦製品工業同業公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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