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得依建築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辦理有關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
務,而不適用國土測繪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4.01. 工程技字第098001094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1日
主旨:有關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
測繪業務,其辦理廠商資格及實施簽證等疑義,請依所附內政部函釋辦理,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檢附內政部98年 3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80047119號函。
二、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
業務,不適用國土測繪法之規定。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得依建築師法、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或技師法等有關法令辦理前開測量、測繪業務,辦理之測
繪業務成果亦無須依「經營或受聘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交由經營或受聘於測
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
、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各技師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高雄市建築師公會、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福建省建
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陳副主
任委員室(均含附件)、企劃處(網站)
附件:內政部 98.3.17 台內地字第0980047119號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通用範園疑義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8年 3月 3日工程技字第 09800085081號函。
二、按「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 l項)。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
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第 2項)。」為國土測繪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35條所明定。是以,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本法第35條第
2項規定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
務者之測繪業務毋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測繪業之許可,自不適用本法測繪業管理相
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查本法第41條規定「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應由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
簽證之。前項測量技師簽證之適用種類、實施範圍、發證項目及其他應備文件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爰依該條文授權規定,於
98年 8月20日與貴會會銜發布「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前開規
則第13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辦
理本法第35條第 2項規定之測繪業務,其簽證不適用本規則。」準此,前開規則之適
用範圍係以測量技師執行本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
」之簽證為限,尚不及於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本法第35條第 2項規
定「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
之測繪業務」之簽證。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前開測量、測繪業務,
仍應依建築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當不影響其執業之權益。
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地政司【 5科】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