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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實施簽證之公共工程作用法規,如公路法、大眾捷運法等,有技師簽證之實施範圍或簽證項 目規定者,係屬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5.04. 工程企字第098001533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4日
    主旨: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下稱本規則)與其他法規就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之「
       實施範圍」或「簽證項目」均有規定時應如何適用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本會於91年 7月 3日會銜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
       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發布本規則,並依本規則第20條規
       定自91年10月 1日施行。
     二、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第 2條
       定有明文。有關本規則實施簽證之公共工程,其工程作用法規(例如公路法、大眾捷
       運法、電業法、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自來水法、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就本規則附表所定技師簽
       證之「實施範圍」或「簽證項目」另訂定規定者,因屬對本規則同一事項為特別之規
       定,依上開本規則第 2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應優先適用;至於本規則於
       各該法規所無之技師簽證規定(例如技師簽證作業及程序),仍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
     三、檢附本規則各類實施技師簽證之公共工程其簽證實施範圍、項目及技師科別於其他法
       令另有規範一覽表。
    正本: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台北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北縣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
       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新竹縣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工程技術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台中縣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南投縣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高雄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
       市政府
    副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復貴公司98年 4月10日台水工字第0980011914號函)、本
       會法規會、技術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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