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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對勞工之安全衛生管理,如勞委會所定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
點」已有納入採購法相關措施,而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經費之編列及支用亦有規範,應不生
有低價搶標而使履約品質有影響之結果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03.03. 工程企字第099000829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3月3日
主旨:頃據 貴會反映近十年來公營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情形不如民間高科技業,
是否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規定有關,經本會瞭解情形說明如下,請 卓
參。
說明:
一、據本年 1月25日電洽貴會表示:「近十年來,公營事業如台電核能廠之勞工安全衛生
執行情形皆不如民間高科技業,有別於採購法施行前之情形,究其原因,或係因採最
低標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履約品質之結果。」
二、經電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下稱北檢所)、台電輸變電工程處及龍門
施工處瞭解後,尚難認定該等單位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不佳情形,係緣於相關採購案
採最低標所導致;究其原因,或可能發生勞安事故之工程多位處偏遠且均屬高危險性
之特殊工作環境,該等工程單位或訂有完整工安管理機制,但承辦人員未盡力落實,
而使該等機制流於形式。另採購法於88年施行前,機關辦理工程,係依「機關營繕工
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以最低標決標為原則。
三、茲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北檢所改善措施及採購法規定分別說明如次: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
1.關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主要依循法令包括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勞動
基準法、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加強公共
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等。
2.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6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
部分負本法所定僱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員負連
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以台電核四工程為例,其經發包後,工程履約期間
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非僅為施工廠商責任,台電仍負有監督、指導、管理及
協助廠商執行勞安衛責任,且於職業災害發生時,與承攬廠商負補償之連帶責
任。
3.貴會揣測認為台電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情形不佳,或緣於台電龍門施工處之核
四工程及輸配電工程處之輸配電工程近幾年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件有關。核
四工程自87年開工迄今已發生 9起災害,造成 9名勞工死亡,更於97年 1月 9
日及11日連續發生 2人致死災害;另輸配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之承攬廠商工程
近 5年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案件達 8件,共造成 9名勞工喪生。
4.為改善前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北檢所於97年 2月15日與台電龍門施工處
特別結成安全伙伴,簽署安全伙伴宣言,就核四工程以風險管理的作法強化安
全管理機制,並於工程發包契約納入重點規範,以預防重大職災之發生。另對
於輸配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北檢所特於98年規劃實施「
加強台電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實施辦法」,成立專案督
導。該二單位近一、二年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情形已有改善,台電龍門施工
處並獲入圍「勞委會98年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執行單位
。
(二)在採購法方面,為提升廠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品質,相關規定及措施如下:
1.「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之(七)明定監造單位及其所派
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包括「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
保護等工作」。
2.本會以96年 5月 9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90711號函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增訂「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
重大者,為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8款之情形之一」。
3.本會98年 8月26日工程企字第 09800379960號通函略以,為利機關評選優良廠
商,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已建置廠商紀錄,包括發生重大職災、最近 3
年施工查核結果及扣點情形之資料庫。
4.另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係由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依採購法第52條
規定擇定之,採購法並無強制規定,且行政院98年 4月27日院授工企字第 098
00149320號通函已停止適用「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事項。
(三)另勞委會於98年11月 2日修正「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已
將前揭採購法相關措施納入規範,例如:
1.第 5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上,且決標採用異質採購
最有利標或異質採購最低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之綜合評選或評分審查項目,納
入廠商投標標的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第 1項)。前項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之評
選,得以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重大職業災害廠商名單、國家工安獎及推動
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獎之廠商名單列為評比依據(第 2項)。
2.第16點: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所定之安全
衛生設施因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
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8款所定情
形之一,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至第 103條規定處理(第 2項)。
3.第13點: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
劃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等作為
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
4.此外,前揭要點對於安全衛生經費要求專項編列、專款專用及不得調低該項金
額之情形已有規定,機關縱採最低標,廠商低價搶標,對於安全衛生經費尚不
致縮減,例如:
(1)第 4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並列入招標文件
及契約,據以執行(第 1項)。前項經費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審酌工程之
潛在危險,配合災害防止對策,擬訂計量、計價規定,並依據工程需求覈實
編列(第 2項)。第一項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項目,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辦理(第 3項)。
(2)第 8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依決標金額總價調整各項
單價時,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
額者,該安全衛生經費項目不隨之調低。
(3)第10點:各標廠商應依契約所定安全衛生費用比例計算分攤,撥付負責辦理
之廠商,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
四、綜上所述,台電近一、二年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情形已有改善,且勞委會「加強公
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已納入採購法相關措施,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經
費之編列及支用亦有規範,尚不致因機關採最低標而致履約廠商縮減該項經費,進而
影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品質。
正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蔡主任委員春鴻
副本: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臺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本會企劃處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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