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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辦理工程採購之公務員,遭以圖利他人罪嫌偵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 1項第 3款
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01.06. 工程企字第102004479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月6日
主旨:監察院調查我國辦理工程採購之公務員,遭以圖利他人罪嫌偵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其綜整法院判決、構成要件、適用關
係及犯罪態樣內容,詳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102司調69)
說明:依監察院 102年12月12日院台司字第1022630569號函辦理。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
、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
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本: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
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調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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