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我國辦理工程採購之公務員,遭以圖利他人罪嫌偵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 1項第 3款 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01.06. 工程企字第102004479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月6日
    主旨:監察院調查我國辦理工程採購之公務員,遭以圖利他人罪嫌偵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其綜整法院判決、構成要件、適用關
       係及犯罪態樣內容,詳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102司調69)
    說明:依監察院 102年12月12日院台司字第1022630569號函辦理。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
       、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
       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本: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
       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調查意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