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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投標廠商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其追繳押標金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06.02. 工程企字第104001512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6月2日
    主旨:有關投標廠商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其追繳押標金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執行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04年 5月11日斗西總字第1040001676號函。
     二、所詢疑義,按經濟部 101年 7月24日經商字第 10102093360號函(公開於經濟部商工
       行政法規檢索系統)釋示:「有關公司變更統一編號、名稱、負責人等,是否仍為同
       一法人,按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後,其後雖因統一編號諧音不雅,而變更統
       一編號,嗣後又有公司名稱、負責人、董事(股東)、資本額(出資額)等事項之變
       更,無論公司是否同時或分別辦理登記事項之變更,公司仍為同一法人主體。」爰所
       詢情形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 2項及第 101條第 1項規定(追繳
       押標金及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
     三、機關依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規定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
       第 1項所定 3年裁處權時效,請查察本會 101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 10100391340號
       函。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之判斷原則,請查察本會 103
       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 10300435551號函。另押標金追繳時效,請查察本會101 年 3
       月 7日工程企字第 10100070460號函(以上 3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及 102年11月
        5日最高行政法院 102年11月份第 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開於司法院網站)
       。涉及營造業法懲處規定者,請通知該法主管機關。
    正本:雲林縣斗六市鎮西國民小學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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