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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地方民意機關僅得代表人民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請願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61.4.18.(61)台函參字第2986號
    發文日期:民國61年4月18日
    依上說明,本案中和鄉鄉民代會,對於台北縣政府違反都市計劃法發布禁建命令,如認為侵
    害人民權益,代表人民請願時,似僅可向與該府有對等關係之台北縣議會為之,而不得向主
    管行政機關直接請願。設有超越範圍請願情事,管理機關似應依請願法第八條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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