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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對於士官於受悔過處分中損壞拘禁處所脫逃,應如何適用法律,所持法律上見解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73.12.13. (73) 院臺廳二字第06180號
發文日期:民國73年12月13日
主旨:轉知國防部對於士官於受悔過處分中損壞拘禁處所脫逃,應如何適用法律,所持法律
上見解,請參考。
說明:
一、依本院秘書長案陳國防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73)度廣字第四五四0號令副本
辦理。
二、前令副本略稱:「本案某甲於受悔過處分期間,損壞悔過室之設施脫逃未逾三日之行
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八條「逃亡未遂罪」
及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前段之「損壞拘禁處所脫逃既遂罪」,為想像上競合,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惟按比較刑罰之輕重,依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不能以主刑之種類及其高低度決定時,依犯罪之情節定之,某甲所犯二罪之
法定刑度雖相同,但其犯罪情節有既遂與未遂之別,應認『損壞拘禁處所脫逃既遂罪
』較『逃亡未遂罪』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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