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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因繼承而擔任公司董事者,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之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3.05.12. 83臺會義議字第1231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5月12日
    【來文機關及文號】
    銓敘部83年 4月29日83台華法一字第 0975549號
    【來文詢問內容】
    公務員因繼承而擔任公司董事者,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之規定。
    【本會函覆要旨】
    依公司法規定董事之產生,係由股東選任,並無當然繼承之情事。公務員因繼承股權而被選
    任為董事者,應就擔任公職或公司董事二者擇一,否則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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