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員涉案停職期間,雖具公務員身分,可否從事他種正常行業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4.04.11. 84臺會義議字第1049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4月11日
    【來文機關及文號】
    銓敘部84年 2月18日84台中法四字第 1097316號
    【來文詢問內容】
    公務員涉案停職期間,雖具公務員身分,可否從事他種正常行業。
    【本會函覆要旨】
    停職並非懲戒處分,乃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認為情節重大,於送請有
    關機關審查或審議時所採之先行措施(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4條規定)。固與休職為懲戒處
    分者不同,然於復職之前,二者均不得執行公務員職務則頗類似。至於停職期間,可否從事
    他種正常行業?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有關,因該法條係貴部主管之法律,應請自行參
    酌立法意旨決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