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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涉案停職期間,雖具公務員身分,可否從事他種正常行業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4.04.11. 84臺會義議字第1049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4月11日
【來文機關及文號】
銓敘部84年 2月18日84台中法四字第 1097316號
【來文詢問內容】
公務員涉案停職期間,雖具公務員身分,可否從事他種正常行業。
【本會函覆要旨】
停職並非懲戒處分,乃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認為情節重大,於送請有
關機關審查或審議時所採之先行措施(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4條規定)。固與休職為懲戒處
分者不同,然於復職之前,二者均不得執行公務員職務則頗類似。至於停職期間,可否從事
他種正常行業?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有關,因該法條係貴部主管之法律,應請自行參
酌立法意旨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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