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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警政署所報有關警察人員數人共涉刑案,是否同時移付懲戒案 發文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06.23. 86臺會議字第2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6月23日
    【來文機關及文號】
    內政部86年 6月10日台(86)內人字第 8675941號
    【來文詢問內容】
    本部警政署所報有關警察人員數人共涉刑案,是否同時移付懲戒。
    【本會函覆要旨】
    依憲法第77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於司法權範圍,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停職或撤職,乃係
    基於司法權作用所為處置或處分,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有關停、免職之人事行政規定有別,
    觀諸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即明。是此兩者本質既不相同,即無中央法規
    標準法第16條之適用。來函所述情形,仍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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