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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88.08.27. (88) 院臺廳司一字第22971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8月27日
    主旨:為維護法官超然的地位與貫徹法官獨立審判的精神,請轉知所屬法官,於任職期間不
       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請 查照。
    說明:
     一、據部分中央民意代表反應,有少數在職法官登記參加政黨公職候選人黨內初選活動,
       有違法官超然之地位及審判獨立之精神。
     二、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守則第五條亦
       規定,法官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故法官應本於良知,超然獨立
       、公正篤實的執行審判職務,如廣泛參加政黨活動,例如法官為政治組織或候選人助
       選、積極參與選舉造勢活動、自行參選(包括參加政黨初選或政黨提名活動)等,均
       易招致外界質疑而影響司法威信,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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