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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法官如欲加入為國際扶輪社或國內地區扶輪社或其他社團之社員,雖法官守則及各級法院法 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無明文禁止法官加入社團之規定,然其身分特殊,審判業務繁重,應 考量對其職務之執行、審判獨立、司法形象是否適宜以決之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91.10.14. (91)秘台廳民三字第25689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一、查銓敘部 75年10月 3日(75)台銓華參字第 50449號函釋:
       「公務人員加入社會團體為會員,被選認為理事、監事或理事長法非禁止。但如為具
       有監督機關之公務人員,則對上項選任職務宜行迴避。至於各該社團之總幹事及其他
       職員,凡實際執行社團業務及行政之人員,公務員兼任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至如情形特殊,事實確有需要公務人員兼任上述社團幹部而法令未
       備,為解決問題起見,方得依本部 72 臺楷銓參字第 45579號函四要項認定其適法性
       ,並非公務人員只要符合四要項均可兼任社團幹部」;銓敘部 72年10月27日(72)
       台楷銓參字第 45579號函釋:「‥‥至如法令未備而事實確有需要公務人員兼任者,
       宜就下列要項認定其適法性:一、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二、對本職並無影響;三、經
       機關長官核准;四、無兼領薪給情事」。
     二、法官職司審判,應保有高尚品德,謹言慎行、廉潔自持,不得從事與身分或職務不相
       容的行為,凡有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虞、有礙法官身分尊嚴、良好形象及不當或易被
       認為不當之行為,均應避免,以免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法官守則第 1 條定有明
       文。法官守則及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雖無明文禁止法官加入社團之規
       定,惟法官身分特殊,審判業務繁重,如欲加入為國際扶輪社或國內地區扶輪社或其
       他社團之社員,應考量對其職務之執行、審判獨立、司法形象是否適宜以決之。並請
       參酌上開銓敘部函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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