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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規定,自 93年 1月 1日起,提高
行政訴訟事件中適用簡易程序之數額至新台幣 20 萬元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92.09.17. (92)院台廳行一字第23683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17日
主旨:本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年九月十七日以(九二)院
台廳行一字第二三六八一號令,將適用簡易程序之數額,提高為新台幣二十萬元,並
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正本:立法院
副本: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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