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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後,新任臺灣省政府主席未奉核派前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及第 9條第 3項規定之懲戒案件,仍由臺灣省政府移送抑由各縣市 政府逕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發文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04.10. 臺會調字第0950000543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10日
    【來文機關及文號】
    臺灣省政府95年 3月 3日府人二字第0950002639號暨同年月27日府人二字第0951400104號
    【來文詢問內容】
    關於本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後,新任臺灣省政府主席未奉核派前,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及第 9條第 3項規定之懲戒案件,仍由本府移送抑由各縣市政府逕予
    移送貴會。
    【本會函覆要旨】
    有關貴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於94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屆滿,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
    條第 1項但書所定之懲戒案件移送權責問題,得以貴府秘書長名義,並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蓋用機關印信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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