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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 112條授權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2條第 2項規定之廠商人員於辦
理政府採購法第 4條、第 5條、第39條或第63條第 2項規定事項,如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
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規定案
發文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09.18. 臺會調字第09500015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9月18日
【來文機關及文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 8月15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09940號
【來文詢問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2條授權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
則)第 2條第 2項規定之廠商人員於辦理本法第 4條、第 5條、第39條或第63條第 2項規定
事項,如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
貪污治罪條例等規定。
【本會函覆要旨】
按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係以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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