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政府採購法第 112條授權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2條第 2項規定之廠商人員於辦 理政府採購法第 4條、第 5條、第39條或第63條第 2項規定事項,如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 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規定案 發文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09.18. 臺會調字第09500015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9月18日
    【來文機關及文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 8月15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09940號
    【來文詢問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2條授權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
    則)第 2條第 2項規定之廠商人員於辦理本法第 4條、第 5條、第39條或第63條第 2項規定
    事項,如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
    貪污治罪條例等規定。
    【本會函覆要旨】
    按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係以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