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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函為在道路上以貨車載運之中古機車,如經查證機車車身顏色與原
登記之車身顏色不符,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
處罰一案,敬請 查照釋復。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92.09.04. 警署交字第09201214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4日
主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函為在道路上以貨車載運之中古機車,如經查證機車車身顏色與原
登記之車身顏色不符,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
處罰一案,敬請 查照釋復。說明: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北警交字第0920084169號函辦
理,檢附該函影本一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汽車顏色、型式......等如有變更,均應向
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本案倘經查明事實且無正當理由者(如前往公路監理機關
辦理檢驗及異動登記途中),似可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之規定舉發處罰。(內政部警政署 92.09.04.
警署交字第0九二0一二一四八0號函)
附件: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2.08.20. 北警交字第0九二00八四一六九號函
主旨:有關道路上以貨車載運之中古機車,如經查車身顏色與原登記不符,是否可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疑義案,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本局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執行「反銷贓」專案工作研討會決議事項辦理。
二、現有許多中古車商以貨車載運中古機車往返其所屬車行,本局為執行「反銷贓」專案
工作,常發現其所載運之機車有變更車身顏色之情形,得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函請釋疑,俾求員警執法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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