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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及第 83 條之1 第 3 項規定, 法院及任何機關均應予保密,因此,對於轉、入學前曾受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少年,學校無 權利知悉少年事件相關紀錄及資料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97.07.30.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09700132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30日
    主旨:關於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少年轉、入學前,學校有無權利知悉其行為背景資料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貴部 97年 6月12日內授童字第0970084214號函。
     二、函詢之「行為背景資料」如係指少年事件之相關紀錄及資料,因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及第 83 條之 1 第 3 項之規定,法院及任何機關均應予保密,故學校並無
       權利請求法院或任何機關揭露。
     三、如係其他資料,則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規定,學校須具有該法所規定
       之特定目的,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有法律特別規定之依據始得蒐集之。尤應注意憲
       法第 159 條(平等教育權原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條第 1 項(公平對
       待各種背景之兒童)、第 3 條(兒童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原則)、第 16 條(保障兒
       童隱私權)等國際準則所揭櫫之精神。
    正本:內政部
    副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
       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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