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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休職」係指休其教師本職(含兼任行政職務)抑或僅指休其兼行政職務,暨衍生執行生效 日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7.12.30. 臺會議字第0970002595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來文機關及文號】
    高雄縣政府97年12月18日府人二字第0970308390號
    【來文詢問內容】
    有關本縣大寮鄉永○國民小學教師兼教務主任劉員違法失職一案,業經貴會依法議決:劉員
    休職,期間陸月,所稱「休職」係指休其教師本職(含兼任行政職務)抑或僅指休其兼行政
    職務,暨衍生執行生效日疑義。
    【本會函覆要旨】
    按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
    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08號
    解釋有案。來函所敘兼任行政職務之國民小學教師,經本會議決「休職,期間陸月」之懲戒
    處分,依上開解釋意旨,自僅指休其所兼行政職務而言,並不包括休其教師本職。至執行生
    效日,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條之規定,應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本會
    議決書之翌日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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