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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南縣政府 98.05.19 府民戶字第0980117834號函頒之「臺南縣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 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作業要點」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及戶政事務所書面 函復範例稿」,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發布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及第 8 條 第 1 項之解釋令牴觸,無效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98.07.30. 院臺廳行二字第0980017607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30日
    主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以,臺南縣政府 98年 5月19日府民戶字第0980117834號函
       頒「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之作業要點、原住民身分及
       民族別登記申請書及戶政事務所書面函復範例稿」乙案,牴觸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
       第 2 款及第 8條第 1 項之相關解釋,當然無效,請 查照。
    說明:檢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8年 7月24日原民企字第0980035198號函暨附件(均影
       本)乙份。
    正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
       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
       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本院院長室、本院副院長室、本院秘書長室、本院副秘書長室、本院大法官書記處、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少年及家
       事廳、本院人事處、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政風處、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
       參事室、本院秘書處、本院公共關係室
       附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98年 7月24日
       原民企字第0980035198號
    主旨:98年 5月19日臺南縣政府以府民戶字第 0980117834號函頒「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
       』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之作業要點、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及戶政事
       務所書面函復範例稿」乙案,牴觸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及第 8 條第 1 
       項之相關解釋,當然無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
    說明:
     一、98年 5月19日臺南縣政府以府民戶字第 0980117834號函頒上開作業要點(如附件 1
       ),要求其轄內戶政事務所受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且今無原住民身分之縣民申請登
       記平地原住民,經查該要點與本會於 98年 5月 5日以原民企字第 0980021162 號發
       布「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及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解釋令(如附件 2
       )牴觸,依據憲法第 125 條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及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本會依職權宣告上開台南縣政府相關規定,無效。
     二、如貴機關辦理原住民相關業務,例如考選部舉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教
       育部辦理原住民學生升學考試之加分優待、學雜費減免、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原住民
       選舉事務等,有涉及原住民身分之認定,應以戶籍謄本之記載為準。至於臺南縣轄內
       戶政機關以紙本登記(非戶役政系統登記)並註記為有平地原住民身分或其他族別之
       文件,均不得作為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即持有上開文件者,依法尚未取得原
       住民身分。
     三、貴機關如有原住民身分認定之疑義時,本會將提供必要之協助。
    正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
       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副本:本會企劃處(含附件)、本會教育文化處(含附件)、本會衛生福利處(含附件)、
       本會經濟及公共建設處(含附件)、本會土地管理處(含附件)、本會秘書室(含附
       件)、本會人事室(含附件)、本會會計室(含附件)、本會國會聯絡組(含附件)
       、本會技監辦公室(含附件)本會法規委員會(含附件)
       附件:臺南縣政府 函
       中華民國 98年 5月19日
       府民戶字第 0980117834 號
    主旨:檢送本縣辦理日據時期〝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作業要點、原住民身分及民
       族別登記申請書及戶政事務所書面函複範例稿為各 1份,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
    說明:依據本府 98年 4月份第 2 次縣務會議縣長指示暨本府民政處98年 5月11日簽核案
       辦理。
    正本:臺南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副本: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機要秘書室、本府秘書長室、臺南縣政府行政管理
       處、臺南縣選舉委員會、臺南縣警察局、臺南縣稅務處、臺南縣衛生局、臺南縣環境
       保護局、臺南縣消防局、臺南縣政府教育處、臺南縣政財政處、臺南縣政府農業處、
       臺南縣政社會處、臺南縣政府工務處、臺南縣政府勞工處、臺南縣政府地政處、臺南
       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臺南縣政府新聞處、臺南縣政府人事處、臺南縣政府主計處、臺
       南縣政府政風處、臺南縣政府經濟發展處、臺南縣政府水利處、臺南縣政府觀光旅遊
       處、臺南縣政府文化處、本府民政處(自治行政科)、本府民政處(戶政科)(均含
       附件)
       附件:臺南縣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作業要點
     一、目的:為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臺灣省政府民政廳 46年 3月11日(46)民甲字第 01957號代電(函)及原住
       民身分法第 8 條辦理。
     三、對象: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熟)者於日據時期設籍在本縣,日據時期
       戶口調查簿、寄留薄,除戶簿種族欄註記「熟」、「平」者。
     四、受理期間:自即日起。
     五、受理機關:台南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六、辦理流程:填寫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如本要點附件 1)及附應備證件→
       戶政所收件→函復辦理情形。申辦須知(如本要點附件 2)
     七、應繳證件:
      (一)全戶現戶戶籍資料(一份)
      (二)除戶戶籍資料(一份)
      (三)日據時期戶籍資料(一份)
         以上已辦理意願書之申請人,且在戶政事務所已留存上開之應繳證件者,免繳。
     八、審核注意事項:
      (一)生婚子女之取得:
         1.父母具種族〝熟〞身分,父母均為熟者,其子女具〝熟〞身分。2.從具種族〝
          熟〞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即父為熟從父姓者或母為熟從母姓者之子女具〝熟〞
          身分。
         3.父或母從具種族〝熟〞身分之祖父或祖母之姓,其本人亦從其姓者,祖父母為
          熟與祖父母同姓者,具〝熟〞身分。
         4.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由具種族〝熟〞身分之父或母行使親權之未成年子
          女具〝熟〞身分。
         5.未從具種族〝熟〞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不具〝熟〞身分。
         6.父母一方具〝熟〞身分,已死亡,其婚生子女可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取得〝熟〞身分。
      (二)非婚生子女之取得:
         1.具〝熟〞身分女子之非婚生子女被平地人認領從生父姓者不具〝熟〞身分,從
          生母姓者具〝熟〞身分。
         2.平地女子之非婚生子女被具〝熟〞之男子認領,從生父姓者具〝熟〞身分,從
          生母姓者,不具〝熟〞身分。
      (三)養子女之取得:
         1.具種族〝熟〞身分,被不具種族〝熟〞身分之養父母收養者,其〝熟〞身分不
          喪失。
         2.未滿七歲平地人為具種族〝熟〞身分之父母收養者,取得〝熟〞身分。
     九、其他:因內政部於 98年 4月20日以台內戶字第 0980072794 號函將戶役政資訊系統
       電腦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民族別選項「其他」欄位刪除,致無法登記,如需登
       錄於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應逕向內政部提出請求,俟內政部解除相關規定時再行登
       錄於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
     十、本作業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附件:臺南縣○○○戶政事務所 書函(稿)
    主旨:有關台端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提出原住民身分登記申請,本所審查相關戶籍資料符合臺灣省政府民政廳 46年
        3月11日(46)民甲字第 01957 號代電文略以:4 、日據時代居住於平地,其種族
       為「熟」者,應認為平地山胞及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之規定,本縣准予登記
     二、唯依內政部於 98年 4月20日以台內戶字第 0980072794號函將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民族別選項「其他」欄位刪除,導致本所無法將台端之申
       請登錄於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中,請逕向內政部請求開放登錄。
     三、有關台端原住民身分登記申請,本所將予以列冊建檔保存。
     四、關於平地原住民之參政權、公民權將來若有爭議,須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作最後決定,
       關於教育、考試及福利權利,需向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提出請求。
    正本:
    副本:
       附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8年 5月 5日
       原民企字第 0980021162 號
       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解釋如下:
     一、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係
       指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
       有案者,目前鄉(鎮、市、區)公所均不得受理上開登記。
     二、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於本法施行前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須具
       備同條項前段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之法定要件,即須依本法之其
       他條文規定而具有原住民身分。
     三、準此,如不具備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法定要件,即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未向戶籍所
       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顯非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前
       段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自不得適用同條項後段之「其他原因」
       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附件-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 附件-台南縣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平地原住民申請書申辦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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