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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等規定,避免公務員因不諳法規
而遭致懲處,銓敘部已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請各機關公務員切
實遵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98.09.03. 秘臺人三字第0980019494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3日
主旨:銓敘部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切
實遵守。
說明:依銓敘部民國 98年 8月17日部法一字第 09830862321號函辦理,並檢送原函暨附件
影本各 1份。
正本:本院所屬各機關、法院(36)
副本:本院各廳、處、室
附件:銓敘部 函
中華民國 98年 8月17日
部法一字第 09830862321 號主旨: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
說明:
一、依考試院民國 98年 5月21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0980004074 號書函轉監察院同年月19
日(98)院臺教字第 0982400158號函辦理。
二、茲據前揭監察院函提調查意見三「考試院及行政院等相關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公務員
服務法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等規定」略以,為避免公務員因無心之過而遭停
職及懲處,相關主管機關應彙整相關事例及函釋,詳加說明,並採取積極有效之宣導
措施,務必令全國公務員皆得以正確認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等規定之意義及內容,
以免因無心之過遭致嚴厲之懲處。
三、有關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之「經營」與「投資」2 者,其判斷標準主要係依
旨揭彙整表之編號 28 ,本部 74年 7月19日 74.台銓華參字第 30064號函,以及編
號 35 本部 78年 9月 9日78台華法一字第 305892號函,其中「經營」係指規度謀
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
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另投資之適法要件為:(一)所投資之事業,非屬其服務
機關所監督;(二)僅得投資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三)投資之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為免公務員因不
諳服務法規定,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爰就歷來有關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相關函釋,擬具旨揭彙整表,請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
附件-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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