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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貴部函請釐清公司法第87條第 4項清算人不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其行政罰 鍰之裁罰機關應為法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0.09.08. 秘台廳民三字第100001715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9月8日
    主旨:有關貴部函請釐清公司法第87條第 4項清算人不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其行政罰
       鍰之裁罰機關應為法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年 7月12日經商字第 10002417840號函。
     二、本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
       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業經本院釋字第 216號解釋在案。本件因涉非本院主管之公
       司法範疇及法官審判權限,為免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及轉知各法院辦理
       。
    正本:經濟部
    副本:本院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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