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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院函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聲請查復民事非訟事件是否酌收聲請費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0.09.14. 秘台廳民三字第100001839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9月14日
主旨:有關貴院函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聲請查復民事非訟事件是否酌收聲請費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0年 7月25日院鼎文速字第1000004742號函。
二、按費用之徵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條第 2款規定意旨,應以
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旨揭事項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
1項規定之「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及抄錄費」、「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及「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 6條之1 規定
之「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情形不同,不宜依非訟事件
法第19條準用上開規定徵收聲請費;於相關法規未修正前,仍以不收費為宜。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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