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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保育員是否為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案
發文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06.04. 臺會議字第10100012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6月4日
【來文機關及文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年 5月14日總處培字第1010035842號書函轉宜蘭縣大同鄉公所人事
室游主任致該總處人事長信箱電子郵件
【來文詢問內容】
托兒所保育員是否為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
【本會函覆要旨】
按雇員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業經司法院院字第1012號解釋在案,惟雇員仍屬公務員
服務法之公務員,服務期間仍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雇員既非公務員懲戒法適用之對
象,其應如何懲處,請本於職權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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