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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本院暨所屬機關法官以外人員兼職(含兼課)之作業規範及填報表格,詳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2.04.17. 秘臺人三字第10200100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17日
    主旨:本院暨所屬機關法官以外人員兼職(含兼課)之作業規範及填報表格,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相關規定: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14條之 2規定:「公務員
         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第 2項)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所稱許可辦法即為公務員兼任非
         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及第14條之 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
         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
         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及第23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
         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三)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
         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另銓敘部75年 9月 8日75臺銓華參字第 43193號函略
         以,聘僱人員既為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自應受公務員服務法之限制。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年12月16日88局考字第032442號函以,銓敘部69年 6月 2日
         (69)臺楷典三字第 23207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外出兼課,每週以四小時為限
         …。至於下班時間、國定紀念日及星期例假日外出兼課,是否應受每週四小時之
         限制一節,除服務機關事前指派特定任務或應付緊急危難臨時特別召集應到勤外
         ,在不必要情況下,通常率由各員自行支配。」經考量公務員係受有俸給並依法
         令從事公務,於上班時間,自應專心職務,以處理公務為首要。公務員利用下班
         時間兼任教學工作,倘在不影響公務員聲譽及日常公務推動之前提下,當事人得
         依銓敘部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五)銓敘部95年 2月 6日部法一字第0952597104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 1月
         23日局考字第 09500605641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兼課除以事假或休假登記外,
         得以加班補休前往兼課,惟仍應受每週兼課時數不得超過 4小時之限制。
     二、本院所屬機關人事單位請配合辦理下列事宜:
      (一)請於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到職時,轉知相關規定及如有兼職(含兼課)應依
         規定主動申報;如有擬新增之兼職(含兼課),應隨時提出申請。
      (二)每年 1、 7月10日前,應確實轉知適用該法之現職人員,如有擬新增之兼職(含
         兼課),應隨時主動申報(本院94年 3月18日秘台人三字第0940005955號函所定
         作業時程與本函不同,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准之兼職(含兼課)情形,應填列後附情形表,由各機關自行
         留存,俾利查考。
     三、檢附「司法院法官以外人員兼職(課)申請書」、「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官以外人員兼
       職(課)申請書」及「法官以外人員兼職(課)情形表」各 1份(檔案登載於本院院
       內網站/表格檔案下載/常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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