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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依法應為公告之一、二審裁判(含公示送達),自 103年 6月 1日起,以審判系統
之家事事件網站公告作業系統辦理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3.05.12. 院臺廳少家二字第103001326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5月12日
主旨:家事事件依法應為公告之一、二審裁判(含公示送達),自 103年 6月 1日起,以審
判系統之家事事件網站公告作業系統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02年11月 8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20029766號秘書長函諒達。二、鑑於家事事
件除判決或公示送達等依法應為公告者,應於法院公告處公告外,餘陳報遺產清冊、
拋棄繼承、遺產管理人陳報債權、宣告死亡、撤銷宣告死亡、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
告、輔助宣告及撤銷輔助宣告等事件,法院亦應以相當方式公告其裁定或裁定要旨。
準此,本院開發完成旨揭系統,俾簡化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公告作業流程,並便利民眾
查詢。
三、本案前已請臺灣臺中、雲林、花蓮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試行辦理旨揭
系統,試辦法院之意見及本院回應詳如附件 1,作業系統並已依各項建議修正完畢。
另為利書記官辦理家事事件網路公告作業時,公告內容合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規
,請依「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網路公告個人資訊遮掩作業說明」(附件 2)辦理。
四、旨揭公告例稿已建置於一、二審書記官審判系統,該操作手冊置於本院內網(審判資
訊服務站/少年及家事業務專區/系統使用手冊下載區)供參。
正本: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所屬
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
副本: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
附件1-試辦法院或民眾對「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之意見彙整表
附件2-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網路公告個人資訊遮掩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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