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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屆滿退休期限,其薪津如何停發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62.1.13.(62)臺為特三字第465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2年1月13日
公務人員退休案之審定與退休金之給予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現為第十三條
)、第二十二條(現為第二十三條)已有明文規定,茲內政部人事處建議授權服務機關發布
退休命令一節,不僅與上開規定未合,且易滋紛擾,歉難照辦,至於命令退休人員拒不繳交
證件者,可就退休人員有案之經歷查案,出具經歷證明書,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現
為第十四條)之規定逕由服務機關先行呈報,並通知其補繳證件,關於退休案發表公文到達
服務機關時,已逾生效日期,其有溢領生效後薪給時,應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後段
之規定,核實收回,惟退休人員以經管業務繁重,移交費時,可比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
一條規定辦理。(銓敘部62.1.13.(62)臺為特三字第四六五八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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