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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資遣及辭職人員,因接獲公文已逾生效日期者,延期離職期間之待遇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67.06.14. (67)台楷特三字第1849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7年6月14日
公務人員退休,係以核定之退休生效日期為準。其有預領生效後薪給時,應依退休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七條後段之規定,核實收回。惟退休人員以經管業務繁重,移交費時,可比照公務
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又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退休生效日期後,依交代條例延長
交付期間之薪津,應扣除已發之當月月退休金,發給差額。至於實物配給之支給,依配給規
定,不得重領,且月退休金中已包含有配給在內,自應不再發給。旨在解決因退休案發表公
文到達服務機關時,已逾退休生效日期之問題。至於資遣、辭職人員,其於資遣或辭職報告
,已敘明離職日期,此項離職日期出於自定,不妨酌予放寬,俾能如期辭職。
〔依銓敘部 111.11.24. 部退一字第11155118891號令發布,自107年7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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