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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攤商於承租期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得否繼續承租原有市場攤位及市場攤位續租時, 承租人提供予受託人經駐外單位認證之委託書及身分證辦理續約,該契約是否有效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3.09.北市法二字第096304487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9日
    主旨:有關攤商於承租期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得否繼續承租原有市場攤位及市場攤位續租
       時,承租人提供予受託人經駐外單位認證之委託書及身分證辦理續約,該契約是否有
       效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6年3月6日北市市一字第09630365200號函。
     二、查公有市場攤商於承租期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得否繼續承租原有市場攤位部分,查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對於承租人之資格未限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故公有市場
       攤商於承租期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原則上應對其承租人資格無影響,惟查「公有市
       場攤(舖)位應按其位置、面積及營業種類分等配租,並得視地區需要,劃分時段配
       租經營。前項攤(舖)位配租原則及租金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擬訂,報本府後,依
       預算程序辦理。」上開規則第 9條定有明文,從而 貴處應依配租原則規定檢視該承
       租人之原始承租或配租資格是否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而受有影響,依具體情形認定之
       。
     三、另市場攤位續租時,承租人提供予受託人經駐外單位認證之委託書及身份證辦理續約
       ,該契約是否有效部分,查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本得以授與代理權方式由代理人代
       本人為之,今承租人吳君出具經駐外單位認證之委託書委託朱君辦理續訂租約事宜,
        貴處應就其委託書是否真正、其內容是否含括授與代理權代為辦理續訂租約事宜及
       身分證是否真正及有效妥為查證,方得以朱君為吳君之代理人方式辦理續約事宜。
     四、次查「公有市場攤(舖)位限一戶承租一攤位,並應自行(含家屬)經營,不得轉租
       、分租,非滿三年不得申請變更承租人。」上開規則第1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今
       承租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續約事宜, 貴處似應查明承租人是否
       有上開未自行經營之情事後,依同條第 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應加收當月租金額十二倍之違約金,逾一個月仍未改善者,違約金按二十四倍計算
       ,並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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