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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命令退休案核定之前仍繼續上班,並支領薪俸,其已逾退休生效日期後所領之薪俸
應否核實收回,又如兼領月退休金時,其已領之薪俸應如何收回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74.5.20.(74)臺華特三字第232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5月20日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自願或命令退休人員,其退休案以到達
銓敘機關之日為準,均自銓敘機關審定之次月生效。一次退休金,應於生效之日支給,並同
日停止薪給,其有預領生效後薪給者,原機關應就支給機關或轉發機關函送核轉之一次退休
金或第一次月退休金核實收回。」惟退休人員以經管業務繁重,移交費時,可比照公務人員
交代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酌量延長,交代以一個月為限。又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退
休生效日期後,依交代條例延長交代期間之薪津,應扣除已發之當月月退休金,發給差額。
至於實物配給之支給依配給規定,不得重領,且月退休金已包含有配給在內,自應不再發給
。(銓敘部74.5.20.(74)臺華特三字第二三二八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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