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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中醫師資格之公務員可否利用公餘時間應聘於中醫診所執業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6.08.11. (76)局貳字第1415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8月11日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四九號解釋:「醫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所
    稱之業務,公務員雖在公餘時間亦不得兼任。」解釋所稱「醫業」依醫師法區分,自包含中
    醫業務,故公務員雖具中醫師資格,公餘仍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限制。(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76.08.11. (76)局貳字第一四一五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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