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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停駐在營業場所或道路前之貨車有裝載爆竹煙火情事,其裝載作業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84條,有關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事項之規定,並得適用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
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8條,有關一般爆竹煙火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規定
之標準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2.22. 內授消字第097082113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2月22日
主旨:有關裝載爆竹煙火之貨車停駐於營業場所或道路前執法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貴局97年 2月12日桃消預字第0970110175號函辦理。
二、貴局所詢停駐於營業場所或道路前之裝載爆竹煙火貨車,如為進行裝載作業者,應符
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倘裝載爆竹煙火之貨車屬長期停放且確有違規儲存
爆竹煙火之情事者,得將其視為爆竹煙火儲存場所,其構造與設備、安全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應符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至長
期停放之判定,事涉實質認定,請貴局依權責查處。(內政部 97.02.22. 內授消字
第0九七0八二一一三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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