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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依工會法規定當選為工會理事長,可否准予帶職帶薪並給假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78.07.07.(78)臺華法一字第2835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7月7日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依工會法第十二條規定,加入工會而成為會員,並依同法第十六條
規定當選為工會理事長,係屬依法行使或履行工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未兼薪或兼領公費
,尚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限制。至如何給假乙節,宜依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
項:「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請假時間,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
,其他理、監事每日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於締結
協約中訂定之。」之規定辦理。(銓敘部 78.07.07.(78)臺華法一字第二八三五六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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