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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友身份歸屬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08.14. 七十八局壹字第294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8月14日
    按現行法令明文界定公務員之定義者,除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
    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
    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等規定觀之,係
    指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而言。故政府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
    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僅在依法令從事公務之情形下,得認係刑法上或國家賠償法上
    之公務員,蓋界定公務員之效果,與適用法律有關,宜就具體情形依其適用之法規審究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08.14. 七十八局壹字第二九四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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