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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機關得否基於主管監督立場,未經當事人同意,以人地不宜為袖,逕予調派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78.08.16. (78)臺華甄二字第2790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8月16日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如有特殊需
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指名商調
』,指調用機關應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後,
始得調任而言。」另依本部七十一年三月二日(七一)臺楷甄五字第0四七四七號函釋「..
..按其商調,雖無明定應徵得被指名商調人員之同意,惟既係其他機關為因應特殊需要指名
商調,而非本機關內人員調整,應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所定長官監督範圍,故宜於
被指名商調人員願意後,再予函復擬調用機關同意調任。」本案所詢可否基於上級主管監督
立場,未經當事人同意,逕予調派乙節,以其非屬機關內人員之調整,自應依前開指名商調
之規定辦理為宜。(銓敘部78.08.16. (78)臺華甄二字第二七九0六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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