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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連續事假超過廿一天,除按日扣除俸薪外,有無其他限制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78.09.08. (78)臺華法一字第31375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9月8日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
不得請假。」是以事假之核給,以有正當事由為前提。又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公務人員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合計准給二十一日。已
滿規定期限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雖對超過之事假無最長天數之限制,但依上開各規
定,各機關自得本於職權,審酌個別情形,而為准假與否之決定。如認其實無繼續請假之正
當事由時,自得不予准假。其無正當事由而請給事假之行為業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時,
自得依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銓敘部78.09.08. (78)臺華
法一字第三一三七五四號函)
按:俸薪現改為俸(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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