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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一級機關首長,基於業務需要,可否運用人事權責,將同隸屬機關間同官等內「比照
改任為委任第一職等」現職人員,由甲機關改調乙機關服務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78.09.11. (78)臺華甄二字第2828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9月11日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如有特殊需
要時,得指名商調之。」及本部七十一年三月二日(七一)臺楷甄五字第0四七四七號函釋
「....按其商調,雖無明定應徵得被指名商調人員之同意,惟既係其他機關為因應特殊需要
指名商調,而非本機關內人員調整,應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所定長官監督範圍,故
宜於被指名商調人員願意後,再予函復擬調用機關同意調任。」本案所詢,上一級機關首長
,基於業務需要,可否運用人事權責,將同隸屬機關間同官等內「比照改任委任第一職等」
現職人員,由甲機關改調乙機關服務乙節,應依上述規定辦理。(銓敘部78.09.11. (78)
臺華甄二字第二八二八六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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