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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所稱經管人員應如何界定範圍。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09.18. 七十八局貳字第3187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9月18日 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交代,分下列各級:一、機關首長。二、主管
人員。三、經管人員。」各機關除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外,其餘依法執行公務,負有一定範
圍之工作項目及權責之人員,均屬經管人員。(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09.18. 七十八局貳字
第三一八七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