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考績免職之救濟及辦理考績免職應行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79.02.16. (79)臺華法一字第03782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2月16日
一、依據司法院七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公布該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中央或地
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受處分
之公務員得依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行使訴願及訴訟之權。亦即對於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第七條或第十二條規定,受年終考績列丁等免職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
分之公務員,已許其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司法機關為最後
之救濟,以依法保障其憲法第十八條所定服公職之權利。二、為避免今後各機關人事
機構,於辦理相關考績免職案件時,發生考核不周、輕率疏失等情事,致損失當事人
權益。請轉知所屬人事同仁,於辦理公務人員考績免職案件時,務須依照「公務人員
考績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切實認真辦理。(銓敘部79.02.16. (79)臺華法一字第
0三七八二八0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