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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之執行日期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9.03.26. (79)臺華甄四字第036554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3月26日
     一、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末段規定:「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
       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得先行停職。」條文中所稱「確定之日」係何指一節?
       參照同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所謂確定之日起執行,係
       指受考人年終考績列丁等或專案考績受免職處分核定後:(一)收受通知書次日起算
       ,經三十日未依法申請復審之次日確定執行。(二)收受通知書並依法申請復審,經
       核定駁回其申請,於收受復審核定通知次日起算,經三十日未依法向銓敘機關申請再
       復審之次日確定執行。(三)不服復審駁回之核定,依法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經
       銓敘機關駁回其申請者,應於核定書到達之次日起確定執行。
     二、復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
       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
       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
       、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本
       號解釋,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列丁等或專案考績受免職處分,於收受通知書後依法申請
       復審,其不服本機關或上級機關復審之核定,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者,經銓敘機關
       駁回其申請時,該項免職案尚難認為確定,須俟受考人收受再復審核定通知次日起,
       已逾「行政訴訟法」所定期間未提起行政訴訟時,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
       判決駁回時,始認為確定,並執行之,嗣後銓敘機關駁回受考人再復審申請者,其執
       行日期,應依此規定辦理。(銓敘部 79.03.26.(79)臺華甄四字第0三六五五四三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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