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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案涉嫌貪瀆經提起公訴審查中,其屆齡退休案應如何處理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9.07.23. (79)臺華特四字第04382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7月23日
1.依銓敘部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六八)臺楷特三字第0二七九六號函釋:「公務
人員因案涉嫌貪污瀆職刑責在偵查或正審理中,以及因案失職情節重大業經移付懲戒中
,如屆命令退休案件應專案報核外,其餘退休案均暫緩辦理。」依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載○員係依「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對主管或監督
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嫌」經提起公訴且刻正審理中,依前揭規定,其退休案應予
暫緩,俟案情澄清後再行依規定辦理。
2.另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員應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一日屆滿退休年齡,於上開屆齡退休日期,依規定自無法到公
,本案○員於屆齡退休生效日期前,因涉嫌貪瀆經提起公訴審理中,如未予停職,屆時
又無法辦理退休,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即須免職,惟免職後,於案情澄清如確
定無罪後,亦將無法辦理退休,當事人將喪失所有權益。因此○員是否予以停職,係屬
主管機關權責範,究宜如何處理,仍請 卓酌。(銓敘部 79.07.23. (79)臺華特四
字第0四三八二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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