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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奉派職務後,應於一個月內就職,其一個月期間如何計算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9.08.20. (79)臺華法一字第0443554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79年8月20日
「公務員服務法」第八條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
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
月為限。」準此,公務員奉派職務後,除程期外,應於派令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就職,惟如
當事人接奉派令之日係在該派令生效日後者,一個月期間之計算,應自當事人接奉派令之日
起算,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銓敘部79.08.20. (79)臺華法一字第0四四三五五四號函
(停止適用))
〔依銓敘部 97.09.09. 部法一字第0九七二九七四四二三號令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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