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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裝載爆竹煙火之車輛儲存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4.26. 內授消字第0990822239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4月26日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爆竹煙火儲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會99年 4月19日(99)路貨聯字第 032號函辦理。
二、相關文號:本部97年 2月22日內授消字第0970821139號函(如附件 1)
三、按車輛裝載爆竹煙火,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規定;倘裝載爆竹煙火之車
輛屬長期停放或爆竹煙火長期儲存於轉運中心且逾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所訂管
制量(如附件 2,惟計算管制量時,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以火藥量計算,其
餘以爆竹煙火總重量計算)時,得將其視為爆竹煙火儲存場所;其構造、設備、安全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惟長期停放或長期儲存之判定,仍須依個案實質認定,建請 貴會轉知所屬
會員於轉運爆竹煙火時,儘速辦理,避免停留過久或數量過多造成爭議。
正本:臺灣省○○○○貨運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本部消防署(秘書室【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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