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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校(院)長、系(科)主任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0.07.22. (80)臺華法一字第05895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7月22日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
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復查本部七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七五)臺銓華
參字第三八六八二號函釋(復中央選舉委員會同年月十五日七十五中選法字第一六二
八八號函)略以:「公立中等以上學校聘任教師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之公務員。
二、茲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律之相關條文規定,
公立大專院校校(院)長、系(科)主任,係分別由教育部或其校(院)長聘任,負
責綜理或辦理各該校、院、系、科之各項事務,並均受有薪給。準此,參照前開規定
,公立大專院校校(院)長、系(科)主任均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
公務員。(銓敘部 80.07.22.(80)臺華法一字第0五八九五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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