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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不得兼任電視臺、廣播電臺常態性節目主持人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0.07.23. (八0)局貳字第284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7月23日
    經查銓敘部曾於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八日以77. 臺華法一字第一七0八
    四九號函釋略以:「查公務人員如擔任電視臺之『常態』性質之節目主持人,已涉及公務員
    服務法第十四條所稱:「......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業務』範圍,自應受上開規
    定之限制」。又所稱「常態」一語。依銓敘部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十七日77. 臺華法一字第一
    七八八四八號函釋,含有「固定」、「經常」與「持續」等意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0.
    07.23. (八0)局貳字第二八四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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