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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專任職員,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0.10.09. (80)臺華法一字第06247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0月9日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
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雖然,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農田
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惟其待遇係由會費支應,並未依法
受有俸給;再者,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其性質係屬人民法團,而非公營事業機關。因此農田
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尚非「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銓敘部80.1
0.09. (80)臺華法一字第0六二四七二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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