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省立高中、高工之教師,及國立師範學院之教授,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之「公務 員」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1.01.04. (80)臺華法一字第06549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月4日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
    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復查本部曾於七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七五)臺銓華參字第
    三八六八二號函釋(復中央選舉委員會同年月十五日七十五中選法字第一六二八八號函)略
    以:「公立中等以上學校聘任教師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並於該
    函說明中述明其法理:依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任用之
    程序、中等、專科學校教師由校長聘任;大學及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由校長、院長聘
    任。同條例第四十條並規定學校教職員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會同銓敘部定之。其薪給則依
    教育部發布之「大學及獨立學院專任教師薪級表」(現為教育部會同銓敘部發布之「公立學
    校教師職務等級表」)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之規定辦理。由上述規定具見現行中
    等以上學校之聘任教師屬現職有給之教育人員,而認定係「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之公務員應屬適法。(銓敘部81.01.04. (80)臺華法一字第0六五四九二0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